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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是销售合同吗

2021-08-31 10: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很多人都以为加工承揽合同就是销售合同,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销售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且必须要转移物的所有权,但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标的物则是特定物。下面找法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解答加工承揽合同是销售合同吗?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加工承揽合同是销售合同吗

一、加工承揽合同是销售合同吗

加工承揽合同不是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也就是买卖合同,两者的区别是;

1.买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但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标的物则是特定物;如果工作成果是无形的,就根本不存在物的转移。而买卖合同则必须要转移物的所有权。在承揽合同中,如涉及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如承揽人提供全部材料的情况下),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却是最基本的义务。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能在合同成立时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绝对不存在,只能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方可能存在。

3.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既可以自己生产标的物,也可以从他人处购买,或者将生产工作完全交由第三人完成,当事人并不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

4.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以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而且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承揽方解除合同。

5.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无此权利。

6.在承揽合同中,如当事人无相反约定,承揽人有留置工作成果的权利;而在买卖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此权利。

7.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

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

1、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2、《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3、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4、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

三、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是销售合同吗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综上所述,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而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并无此权利。对此,您若还有不了解的,建议到找法网咨询我们的律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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