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承诺是否要书面

2021-09-02 15: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平时我们订立合同后想要修改合同内容是要重新签订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但是在特殊情况可以口头承诺后续在补签,那么,承诺是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承诺是否要书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承诺是否要书面

一、承诺是否要书面

承诺不是必须以书面的方式作出的。法律并未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法律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承诺的效力如何判断

1、承诺生效

承诺的生效,就是承诺对要约人产生法律拘束力,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为成立,当事人于此时开始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承诺应当发出承诺通知的,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承诺的撤回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是民法典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撤回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当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撤回,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即到达要约人,根本就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对于电子数据方式的承诺,同样也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因为承诺一经发出,对方的电子信箱即可收到。

承诺撤回的通知晚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鉴于承诺已发生法律效力,承诺撤回通知不发生效力。撤回承诺之通知,按其传达方法,依通常情形,应当先于承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的,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承诺撤回通知迟到的,应当如何处理?民法典未作规定,我们认为,于此情形下,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有关承诺迟到的规定,要约人于收到迟到之承诺撤回通知时,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迟到之事实,则合同成立;要约人未及时通知承诺人的,则应当认为承诺撤回通知未迟到,发生撤回承诺的法律。

非实质性变更,就是实质性变更之外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非实质变更要约内容的承诺,除要约人表示反对或者未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为准。

三、违反承诺保证的法律后果

中国《民法典》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等。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4、定金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承诺是否要书面”问题进行的解答,承诺的效力可以从承诺的生效、承诺的撤回两方面进行认定,承诺一经作出后生效的,合同即为成立。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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