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什么是保证人的追偿权

2021-03-02 16: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签订保证合同后,若债务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债务。虽然此条规定看似对保证人的权益有所损害,但其实保证人也可以使用追偿权为自己维权。那么什么是保证人的追偿权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保证人的追偿权

  一、什么是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保证人追偿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三、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有哪些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在向债权人承担完应尽的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其追偿的范围应当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什么是保证人的追偿权及相关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想了解更多保证人追偿权的知识,可以去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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