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保险合同变更的情况

2021-12-11 09: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保险合同相信有很多人都会签订,当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发现不太满意一些约定时,那么保险合同变更的情况有哪些?什么情况下保险合同才可以变更,要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就一起来阅读本篇文章,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
保险合同变更的情况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情况

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表现为: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是什么

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但是在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鉴于此,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保险合同变更的情况的内容,保险合同变更的情况会比较复杂,可以变更的内容有许多地方,例如条款约定、保险费等,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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