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什么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021-12-27 07: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般来说,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也有例外,比如说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及赠与合同等,都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那么什么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吗?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一、什么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及赠与合同等,都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比如,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的钱用于某贫困地区希望小学的建设,受赠人如果将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人,用来建造别的项目,显然违反了赠与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转让。

二、什么情况下算留置权

留置权成立条件如下:

(一)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二)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物权法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三)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四)无妨碍留置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三、什么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以上就是什么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一般来说,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也有例外,比如说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及赠与合同等,都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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