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但如旅客提出退票或减收票款等两个违约责任外的赔偿,承运人则无需承担。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项。
案情引入:今年4月,我因去上海联系业务,提前向某火车站预订了一张硬卧车票,由于该火车站的失误,当我到站乘车时,发现我的座位已被他人抢占。为此,我找到了列车员,列车员把我安排到了硬座车厢,我要求退还硬卧与硬座票的差价,并赔偿损失,但车站只同意退还车票差价,拒绝赔偿损失。请问,车站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本案中,车站不按照合同约定安排你乘车,擅自降低你本应得到的服务标准,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车站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有两种:一是退票,二是减收票款,但没有赔偿损失。车站已按你的要求退还了车票差价,不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车站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承运人降低服务标准旅客可以请求赔偿吗?答案是肯定的,但这个“赔偿”由民法典规定,只有两种,那就是承运人为消费者提供退票服务或减收票款服务,但不提供额外的经济赔偿与其它赔偿。希望找法网小编的整理,有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