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买卖合同是怎样的

2022-04-04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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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买卖合同是怎样的?买卖合同中的常见陷阱有哪些?相信大家对此是有疑问的,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下,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带着疑问下面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是怎样的

  一、买卖合同是怎样的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买卖合同中的常见陷阱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陷阱(主要是合同主体资格问题)包括:

  1、合同当事人是否是合法的权利主体,这里面不仅涉及是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还涉及是否具备协议执行资格(即是否具备执行协议主要目的经营范围;是否具备对应行业资质);

  2、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限;

  3、合同另一方属于自然人的,还需关注自然人是否为本人等。

  如果主体不适格,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策略:签订合同前,各合作方应当向对方提供相应资质资格证照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在正式签约前合作各方可以通过红盾网等网络查询资质资格证照等信息,确认真伪;正式签约时,签约各方应当将资质资格证照复印件作为协议附件归档保管。

  (二)标的

  陷阱:利用当事人对产品的不熟悉,将成套产品拆零,以达到多计价或少发货目的;产品的牌号、商标不清楚,规格、型号混淆或缺失;产品以次充好,以低端产品代替高端产品等。

  策略: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产品特性,以什么方式出售,产品的规格、型号、品牌和生产厂家;签订合同时对产品主要特征一并在合同上写清楚,并须将供货方报价材料(包括产品说明)等作为合同附件。

  (三)数量

  陷阱1:卖方笼统规定数量,如一车、一批、一箱、一套等。

  策略:合同中数量的约定要明确,用行业、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计量方式,对企业标准表述的一车、一箱等情形,需再约定一车、一箱内所装的具体数量,或者进行体积、重量等附加描述,以补充完善数量标准;对成套的产品需约定清楚全套产品包含的组成部分,列出备件清单。

  陷阱2:卖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合理损耗写得太多,导致买方损失。

  策略:了解产品特性,将合理损耗写清楚。

  陷阱3:卖方对于裸装的农产品或者工矿产品,不写溢短装率,根据市场行情决定多装还是少装。

  策略:对该类产品合同上写清楚溢短装率,防止卖家恶意多装或少装。

  (四)质量

  陷阱1:不写具体的质量标准;成套产品不写备件的质量标准;凭样品买卖的,不封存样品。

  策略:合同写清楚具体适用得国家、行业还是企业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主件和备件产品质量标准都要写清楚;凭样品买卖的,封存样品。

  陷阱2:卖方将质量检验期限写的过短,导致产品收到后,买方根本没时间检验而被视为验收合格,或者因仓促验货而没时间发现根本问题;或者保质期写的太短,影响了买方的利益。

  策略:合同上约定合理的检验期限和保质期,以及保质期内质量问题的解决方,如退货、修理、更换等。

  (五)价款

  陷阱:买方只写总价,支付期限,不写单价和支付方式,导致卖方收款风险。

  策略:约定单价、总价;约定支付方式,是现金、电汇,还是银行承兑汇票,是预付还是到付,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等。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1:不写交货时间,或者交货时间约定不明,如约定几月几号之前,几月几号到几月几号之间。导致买方不能准时收货,延误商机。

  策略: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交货期。

  陷阱2:卖方不写交货地点和方式,导致价格已包含运费,卖方却不提供运输服务,造成买方的损失。

  策略:写清楚交货地点和方式,以及价格是否已包含运费,是自提、站到站还是门到门。

  (七)违约责任

  陷阱:有可能违约的一方不写违约责任或者将违约责任规定得过小,导致违约成本低,随意违约。

  策略:将违约责任写清楚,并且写清楚违约金的性质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陷阱:对方当事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地。

  策略:合同中约定是诉讼还是仲裁,并避免约定对自己不利的纠纷管辖地。

  三、买卖合同拒绝履行的赔偿准则是什么

  (一)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1、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3、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减轻损害原则

  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③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三)损益相抵原则

  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和《民法典》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1、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这是前提条件。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

  2、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即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

  (四)责任相抵原则

  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我国民法典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即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这是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而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2、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买卖合同是怎样的的介绍, 相信大家通过上述文章对买卖合同有了初步了解,希望小编的解答能帮助到您。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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