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原则和确定模式

2022-06-23 14: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原则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通过补充协议再约定,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按交易习惯等确定。此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模式主要包括债务往取主义、赴偿债务主义以及送付债务主义。
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原则和确定模式

  一、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原则

  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原则是有约定按约定履行,无约定的,可以达成协议来补充;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履行地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履行地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找法网提醒大家注意,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事先了解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以便于在合同签订以后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模式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债务往取主义。所谓债务往取主义,是以债务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典型立法国家有德国、法国、瑞士;

  2.赴偿债务主义。这是与债务往取主义相对应的,以债权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则称为“赴偿债务”。典型立法国家或地区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

  3.送付债务主义。以将标的物送到债权人、债务人住所地或营业地以外第三人所在地的,称为“送付债务”。

  三、民诉解释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规定

  民诉解释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规定包括:

  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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