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及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共同特征

2022-07-01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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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而委托合同的主体范围广泛。二者的共同特征包括都以委托人提供服务或处理事务为内容,都是基于当事人相互信任而建立的。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及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共同特征

  一、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共同特征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共同特征包括:

  1.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处理事务的合同;

  2.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3.《民法典》第九百六十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委托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作出允许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

  2.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

  3.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找法网提醒,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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