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3.冷静期。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找法网提醒您,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院会判离婚的情况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5.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1.申请阶段材料包括:
(1)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
(2)男女双方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原件。
2.登记发证阶段:
(1)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
(2)男女双方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原件;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必须到现场签名);
(5)各自2寸照片2张;
(6)申请阶段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