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损坏死者人格利益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2021-01-08 11: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大家在网上都看到过一些医生非法摘取死者器官的新闻,这是违法的,不仅涉及民事还涉及刑事犯罪。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损坏死者人格利益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损坏死者人格利益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一、损坏死者人格利益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死者的人格利益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其实就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死者近亲属的利益。

  1、停止侵害

  死者近亲属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例如对具有诽谤性的书刊正在发行,有权要求停止发行或予以销毁。应当指出的是,停止侵害还包括防止侵害,即阻止某些即将发表或传播的诽谤性作品,此种请求权的行使对防止损害的发生十分必要。

  2、返还

  在某些情况下,对尸体名誉的侵害还涉及到对死者身体的损害,死者近亲属得行使返还请求权。有学者认为“公民死之后,其所有的尸体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他人损害以及非法利用该尸体即为侵权。”即把尸体作为一种特定的“继承之物”,它不同于一般财产返还请求。

  3、赔偿损失

  非法使用尸体的,应向死者的近亲属进行经济赔偿。非法移植死者器官的,应按移植器官的一般补偿标准进行赔偿。非法利用尸体进行教学、科研的,也应予以赔偿。如果因侵害死者名誉而给死者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的,应给予近亲属以精神损害赔偿。

  4、恢复名誉

  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再成死者生前名誉的毁损,只有令加害人承担恢复名誉之责,才能彻底根除损害名誉的直接后果,在适用这一形式时,应当注意:

  (1)必须证明加害人的行为让死者名誉受损。

  (2)恢复名誉的具体措施视侵害行为及造成后果来决定。

  (3)适用应当及时。

  5、赔礼道歉

  可采取口头方式,也可用书面形式,刊登于报刊上或张贴有关场所,主要是对死者的一种慰藉,使其受损的名誉得到恢复,一定程度也体现了对死者近亲属的安慰。

  二、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哪些人格权不能侵犯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人格权包括哪些内容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

  2、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4、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5、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

  6、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

  7、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

  8、隐私权

  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9、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损坏死者人格利益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虽然人死了,但是部分人格是不会因此而消失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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