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需要什么手续更改姓

2021-08-06 09: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众所周知,姓名权属于人身权利中的一种,更改名字一般要到公安局办理。但你孩子尚小,还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力,这只能由孩子的监护人代为行使。那么,需要什么手续更改姓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需要什么手续更改姓

  一、需要什么手续更改姓

  需要审批手续。变更名字由派出所办理,变更姓氏由县市区级以上公安局审批。

  1、18周岁以下需要材料: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凭生父母双方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因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其它相关责任,并保证今后不再申请变更等内容)、居民户口簿、父母结婚证,在校学生的同时提供学籍证明或学校同意变更证明。

  2、18周岁以上需要材料

  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凭本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因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其它相关责任,并保证今后不再申请变更等内容);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证明(单位职工、公务员需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村民需有村委会证明;在校学生需有学校同意变更证明)。

  二、改姓需要的流程: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相关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

  三、离婚后女方改小孩姓氏需要什么手续

  1、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2、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3、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需要什么手续更改姓的相关法律内容,小编提醒,变更名字由派出所办理,变更姓氏由县市区级以上公安局审批。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大家的法律问题会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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