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哥哥跟他女朋友原来都在广州那边工作,恋爱2年了,我老家是河南的,他女朋友家是甘肃的,后来他女朋友先后跳槽到佛山西安工作,现在在西安稳定下来。2011年时,我哥跟他女朋友商量准备结婚。2011年8月份时我家出了17万,我哥出了9万,他女朋友出了4万,一共30万元付了首付,由于房子买在西安,我哥还在广州那边,所以为我们家这一方的26万元都是打在我哥女朋友银行卡上,由她出面办理的首付,房产证上也只写了她一个人的名字。    现在是因为一些原因,我哥他们两人不想结婚了,但是房子首付的问题我们现在不能很好的自行处理,现在想请求一下法律帮助,这个房子首付的问题到底该怎么处理?谢谢!

2018-10-26 06:56: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产证更名手续:1首先办理继承过户,因为产权人去世了,涉及拆迁补偿款的协商及手续的时候,没有继承公证书或者没有确立新的产权人的话,开发商是不和你们直接谈的。
      2继承到房产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房产过户,家里先去一个人咨询拿手续表,材料准备好后所有继承人一起去办理继承房产过户。
      3继承房产过户办理后取得继承公证书,拿公证书去房产部门过户即可。
      4继承房产过户免税,只有一笔公证费,各地标准不是很统一,有的按价值收,有的按面积收,具体标准问当地公证处,没有其他费用。
  • 1,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2,若是婚后买的,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3 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
  •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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