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单位受的工伤,厂子给加纳的5险。受伤后办理了工伤认定,后来鉴定了伤残等级为8级。现在在经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劳动仲裁现在有个标准,就是按照应得赔偿总数的百分之七十进行协调解决,好像国家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吧?是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制定的吗!?经核算我这种情况厂子应该给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4万9千多,然后还有国家该给付的其他两项一次性赔偿4万多。现在怎么会有这样的可恶规定,就是我们这劳动仲裁部门规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给裁决用人单位应负责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而不负责裁决国家的那两项赔偿。而医保处那边规定国家那部分赔偿只能有缴纳保险的用人单位才能领取出来,这样合理吗?所以现在用人单位知道这个规定,作为我受工伤者自己是不能去领取国家这两项赔偿的,就在其应给付我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处刁难我,经核算应给付的接近5万元的赔偿金开始说只给1万,后来又说最多就2万,多了没有。显而易见,她是看准了,我要是不拿这两万,国家那部分赔偿他就不会给我。去劳动仲裁问,人家居然说不管这个。只管裁决用人单位的那部分!不管裁决国家应给付的那两项赔偿。所以现在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我也无法去法院要求执行!因为就是执行只执行单位的那部分赔偿,而不管执行国家的那部分,那部分赔偿金只能由单位才能领取!国家就是这么保护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的吗?我只不过是拿我应得的赔偿怎么就这么费事?就没有法律能管企业这种做法吗?我该怎么做啊???

仲裁
2018-11-05 19:37: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不服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劳动者不服;一种是用工单位不服。对于第一种情况,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在有相关证据的条件下,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除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工伤的职工一定的补偿金:  
    (1)工伤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医交通费及食宿费:
    住院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3)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发生工伤之后,需要先申请认定工伤,等伤情稳定,需要当事人做伤残等级鉴定。凭鉴定的伤残等级享有相应的待遇。
    如果鉴定完毕伤残等级,规定当事人可以取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可以在离职时得到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医疗补助金。
    具体数额依照当事人所在地区规定为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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