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最近家里出了事故,想先咨询一下。 我姐夫给他的哥们打工,工作期间受了伤(眼睛受伤很严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目前老板还在出医药费,但是伤的太严重了,极可能留下后遗症,我们想请求赔偿。请问这个情况如果走法律程序胜算概率有多大?另外需要哪些方面的有力证据? 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1-06 22:29: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其中前三项是主要标准: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些主要标准之间,以及与工伤认定实践这间均存在不尽协调之处,应进一步完善。
    一、伤害结果与工作之间关系的失调工伤认定实践中,伤害结果有事故伤害与意外伤害等。不论是事故伤害,还是意外伤害,只有与所从事的工作存在一定的关系,才可认定为工伤。

  • 1、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那么是属于工伤,员工本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判定为工伤。  
    2、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工伤费用由单位全额支付。  
    3、员工工伤可享受到的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劳动关系方面证据证明的内容包括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时起双方建立用工关系两方面。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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