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999年工伤,2001年鉴定为7级伤残,后来又继续工作,2007年在工作当中工伤复发,后回到单位因伤痛无法工作,公司便让我回家养病,并答应给我交5险但不给最低保障,到了2013年,单位突然不给交5险了,让我去上班,但我去了几天还是不能工作,因胳膊疼痛便回到了家里,到了2015年年底,单位最后通知我要我上班,不上就买断工龄,没办法,我只能买断,但让我重新鉴定工伤等级,鉴定后变为9级,这样合理吗?再就是2013年到2016年的医保社保不给补,我要求公司补齐合理吗?帮忙分析一下,谢谢

2018-11-12 11:32: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社保是可以进行补缴的,把之前的年限补缴,那么就可以到时候领取到社会保险待遇。
  • 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1、公司有帮该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则企业基本不用赔偿,由社会保险基金负责。
    2、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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