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单方面要跟我提前解除《竞业禁止协议》。可以要求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吗?

2018-07-14 12:49:0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关系终止后,对于那些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劳动者是否需要进行竞业禁止补偿金支付,争议比较大,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判例也并不一致,法国直接规定雇主应予补偿的标准,即2年以下给付最后年报酬的1/3或2/3,超过2年的给付全额。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要给予补偿,但具体标准未明确。
    对于应支付多少的补偿费用,根据每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职时给付,也可以离职时给付。
    如《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
    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二分之一。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目前还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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