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申请破产,债权人会议可以选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吗?

2018-07-14 21:03: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外资企业的破产程序与中资企业的程序基本一致,程序比较复杂,一般历时要达一年以上才能结束破产程序。最基本的程序如下:
    (1)申请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
    (2)法院审查是否达到破产条件,中间要有会计事务所介入;
    (3)如破产成立,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即为旧破产法中所指的清算组,管理人的职责主要为接管破产公司,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4)法院进行破产公告;
    (5)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6)管理人清理破产财产并进行估价,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7)破产清算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建议委托律师进行。
  •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要求: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
  • 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