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跟我老公都是独生子女,符合生二胎的标准,我们想要第一个孩子随他姓,第二个孩子随我姓,请问这样可行吗?

2018-07-15 07:08: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如果要改姓的话建议可以由父母双方一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咨询办理。
  • 只要符合国家和当事人所在地计生政策规定,不管什么身份的公民,都可以根据自身家庭实际情况自由安排是否生育二孩。  国家2016年元月1日起实行新的计生政策全面放开二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生育。  符合计生法政策规定的家庭可以在生育二孩之前,到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咨询办理生育二孩的登记手续,不需要办理准生证。
    办理二孩的登记手续,需要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善相关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
    从2016年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综合评估本地人口发展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波动。
      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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