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13年11月20日社招到单位,从事IPQC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13年11月20日-2015年11月19日,后经双方协商,调整岗位为IQC工作至今,后同公司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2015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以我不服从加班安排和11月份周末加班时间看书为由,直接把我退回人资(有相关书面文件),同时部门还直接找人顶替了我原有的工作岗位2017年1月11日下午,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经理通我协商处理,人资经理提出 我选择 换岗和劝退,劝退按3000元人民币支付补偿金处理。我不同意换岗和人资经理提出的劝退补偿条件,并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1月12日、13日、14日,经多次同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门陈经理、裴总监协商无果。我因办理私事儿要请假找人资总监签请假申请但是人资总监以我不签脱岗培训为由拒批。最后人资又以各种理由让部门领导找我协商我不同意换其他岗位就让我继续回原有的部门和工作岗位。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仲裁吗?申请方式是以补偿的方式申请还是赔偿的方式啊。

仲裁
2018-12-13 08:22: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应该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即时离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有时员工可以接受调职、调岗决定,但不能接受降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对其进行修改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资降低之日起六十天内均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
  •   要是确有调岗等必要,还是得按劳动法上的规定,要先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才可以进行,否则劳务派遣单位擅自调动岗位等的,被派遣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如果你们有好几个人都被要求调岗,那么建议最好就是联合起来去申请仲裁,要是有困难的,最好就找个擅长解决劳动纠纷的律师参加仲裁。
  • 单位如果劝退同时以员工违反公司章程无理由,是否违法有待商榷。劳动者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制度规定处理就是,劝退应当本身就存在问题,如果真正达到了开除的标准,直接开除就是,没有必要绕这样的弯子,如没有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解除合同则违法,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