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去年11月份 与学校签订三方协议 来到某公司面试 上班 2月份公司发来转正信今年6月9日在上班途中出了车祸 车主未跑 (事情是这样的,我本来是6.8上班 但是6.9我回学校交论文,于是我和同事倒了班,但是6.9早晨同事来不了,所让让我早晨替她上半个小时,然后我在去学校,就在这上班的途中出了车祸,于是公司学校都没去成)请问这算不算工伤?因为出事时毕业证和档案还没下来 我们回去找过公司 我说签了三方协议 我算正式工吗 公司说算临时工 请问这算不算工伤 赔付的几率有多大车主没跑 但没有赔钱 人家说想走车险途径 让我们先看病 最后我们拿着票去找车主报销然后我从六月份出事 休假到现在 还没去上班 我去看病了 但是医院证明很难开不知道我这回到公司 算不算矿工 还有就是在我出事后两天 公司丢了东西 价值5000多块钱 让员工每人赔10% 我是否应该赔付 我听说他们都已经赔完钱了 就差我这一份了我这次如果再回去 就应该交毕业证和档案正式转正了 如果我转正以后 再辞职 我会赔付公司什么吗 听说还有违约金什么的 我对劳动法不熟悉如果这次回去 我要是辞职的话 我应该如何和公司委婉的说辞职因为在我出事的时候 公司大部分员工 还是打电话给予我问候的 虽然都没来家里 有点小感动怎么委婉说辞职?还有就是公司拖欠我200多块钱工资没给我呢 可能是因为丢东西的事 所以不给我 请问 我还要的回吗?请律师 和 有经验的人 援助~ 谢谢~

2018-12-14 18:21: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三方协议是约束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之间就业关系的协议,由学校所在省市教育厅印制,一式四联,颜色不同。由于教育部规定有两年的择业期,所以三方协议可以在毕生毕业两年之内签订都是有效的,学校应该据此发放报到证(派遣证),并协助毕业生往转移三方协议中填写的用人单位(国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才市场(民企、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小微企业)转移档案、党团关系等。
    国家规定,毕业生毕业以后两年之内为择业期,自此期间你找到合适的工作,仍然是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签订三方协议、学校据此发放派遣证,只不过是影响了学校的就业率统计指标,一般学校是不高兴的,希望你在毕业之前签订就业协议。
    不签就业三方协议是不能发放派遣证的也就是报到证。毕业以后两年之内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档案打回生源地人才市场(不一定是原籍,有的毕业生在原籍以外高考)。三方协议和报到证的确很重要,是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象征,失去了它就只能是去招收再就业人才的单位去应聘了,受到很多限制。
  • 签三方协议需要注意的项目:要看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如果你非常想去这家单位的话,就在个人意见栏填写“同意到xxx单位工作” 。
    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从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
    有些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在协商中要力争取消违约金这一条规定。或者尽量降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 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三方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首先,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
    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有些用人单位如许多外企在确定录用时(注:在到用人单位报到前),就同时要求和毕业生签订一份类似劳动合同的协议;而更多的用人单位则要求先签“就业意向书”,毕业生报到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就业协议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义务构成。第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是劳动者身份。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如果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以劳动合同为准。    三方协议之试用期辞退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举证责任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一般,具体的发薪日期是由双方约定,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只要单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当月还是上月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单位都按时支付了你的工资,即使是在后一个月发上一个月的工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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