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天津工作,前不久在一家公司公司工作了2个多月从5.23-8.1日,公司未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提出辞职,要求公司给与我两个月来的双倍工资,公司不同意,后又找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给我的回复是: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的规定是在7月1日开始实行,所以我在新法实施后才工作满1月,后来又说不到一月,所以不支持我的要求。?

提问:?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说法是否正确,是不是天津的双倍工资是从7月1日才实行??

2、如果是错的,像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3、还有一点,我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半个月工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否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回?他们说这不属于他们的管理范围,要我去劳动仲裁才管,是否在推诿责任?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15 18:08: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里的劳动工资按照实际工资导入,以劳动者的正常上班的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准,比如当月病假或者不正常上班不纳入计算之内。
    劳动双方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者也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单位解除合同哪些情形需付经济补偿:  
    一、需要经济补偿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非因劳动者过错的单方解除。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这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况下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经济性裁员。  
    1、用人单位是属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宣告破产。对濒临破产业,允许一定阶段(不超过两年)的整顿期。  这些企业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都会出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难,这就必然涉及到裁员问题,因此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势在必行。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二、不要补偿的情况: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双倍工资中,一倍的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另一倍的工资实际是惩罚性赔偿金,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定责任的体现,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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