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8年3月17日人职。试用期3个月,至到2008年10月1日升为组长至?到2009年升为主主任工资平均3200元。工作两年多公司没有跟我签合同,也没有买社保。钱也扣46元。每一天上班都是10小时到11小时,也没有给过我加班费。.?3月5日哪天老婆要生孩子了,我就补了年假4天。病假一天,回来之后,公司就说你这个业绩好差,这样下去你就不能在留下了,公司就出了警告信给我,说半个月你再做不到业绩你就自动走吧。到了2010年4月1日我做不到,我就走了。这样的公司两年都没有给我保障。没有签跟我签合同,自己也????问过行政经理,我什么时候有合同签。她就说到时会给你了。我走了还没有给我。也没有找个我。?

请问:劳动仲裁可以得到什么赔偿呢?因为已经两年啦。可以得到双倍工资吗?

我已经劳动仲裁了,7月3日开庭.价钱便宜。现在只需要一个律师帮我得到一个更好赔偿。请帮忙谢谢

仲裁
2018-12-15 22:24: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按照劳动法上规定,劳动者付出了劳动,那么就应该为此获得报酬。虽然试用期劳动者不算公司的正式员工,但是公司安排加班,一旦劳动者为加班付出劳动的,就该得到相应的加班费。
    其实,用人单位从开始用劳动者之日起就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试用期间的员工也是享受劳动者的权益,要是公司只按一般情况发工资,损害到劳动权益了,那么劳动者可以积极申请劳动仲裁。
  •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除了法律规定的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
    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 对于加班费的标准计算,可以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加班费就是加班费,没有加班费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后未安排调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