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这样的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吗.?

本人5.25进入一家服饰公司,做到7.25那天晚上时,由于店长不该我去吃饭,我们是下午2点接班,但是店长要求我们1点就到,我们几个同事没吃中饭就到了店铺,在我们做完所有的交接班工作后,4个晚班同事就申请去吃饭<大概是两点左右>,在店长的允许下我们就去吃饭了,下午5点多一点,我肚子饿了,就申请去吃饭,在带班的允许下,跟一名自愿加班冲销售的早班同事去吃晚饭,结果回来就被店长训斥,不允许吃两餐饭,是谁让我去的.?我就觉得奇怪..到了吃饭的时间为什么不能去吃饭,<由于当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就这样被开除了.当时还很不服气,就在知道上面问这样需不需要付我违约金.毕竟我还是签了合同的,合同上也没有说不允许吃两餐饭.后来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又出现了工资结算的问题,我们是有任务,算提成的,当月我的任务是4万,我完成了3万7,我们没达到任务的90%是没有提成的,按道理来说,我一个月30天只做了25天,任务肯定就不能有那么多,所以我把任务除以30天,再乘以25天,发现我完成的100%,我想我可以拿100%档的提成了.结果到公司却发现不是这么算的,只要做满了15天就要按1个月的任务算,之前并没有任何公司员工包括店长说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又损失了.这也就算了,到了8.15号发工资,发了900多,我想本来就没做到一个月,少了点就算了,本来就不想把事情弄太大,我们之前有在第一月的工资里扣除了工作服押金500元,这个月应该要退给我了,结果,又让我知道,我的钱早就已经退给我了,又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的工资扣了失货钱,还扣了保险钱.我这是被开除的吗.?开除了还要扣我的钱.?又不是我自愿走的.因此,我想问,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是找律师吗.?公司这样是不是有违法纪.??

公司的人说,我7月份的公司实发1000多点,扣了失货是160,公司在7.15号就帮我们买了8月份的保险,因此我们要赔偿他们的保险400多,我是被开除的,没找他们要违约金,他们倒刮走了我的,而且事先在办理离职的时候没有让我知情,在我发现疑问问他们才说,还说公司一直都是这样的,那我就想这公司是这样的话,还不知蒙混了多少为他们打工的年轻人,牌子是什么我暂时就不说,我真的很气愤,希望你们能帮帮我.!

仲裁
2018-12-17 11:16: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有什么支付标准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计算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法定节假日不可以补休,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上班是在法定休假日的。以300%计算,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总上班时间超过该周内(如一个月。一季度)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以超过部分的时间总数一起计算(不区分是否在休息日)。以150%计算,  
    4、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36小时的。加班费计算应仍以以150%计算。  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员工过失造成公司遭受损失,造成其他员工受伤的,只要该劳动者不存在醉酒、吸毒或自杀自残等行为,也算工伤。也应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赔偿中,有劳动者无过错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 被辞退的员工,用人单位是不能扣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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