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 对委托书有异议。

?????鉴定结果没出,在案由里就写上了:轻伤害。在鉴定要求里提出:轻伤鉴定

二、 对鉴定材料有异议

最初的首诊病历没用

三、 被鉴定的年龄与实际相差17岁,而且没有附有作为鉴定依据的照片。

四、 对检案摘要有异议

因为此时案件的卷宗在当地派出所。另一方当事人没在。自诉案子的鉴定应双方都参加的。

附:

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伤情程度鉴定意见书

朝阳燕都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178号

一、 基本情况

委托人:北票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委托鉴定事项:对齐连志伤情程度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09年9月22日

鉴定材料:委托人提供的被鉴定人在北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两份、影像资料及鉴定时的体格检查情况

鉴定日期:2009年9月26日

鉴定地点: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

在场人员:张士民??尹长义???段敏

被鉴定人:齐连志??男??1959年9月22日生人

二、 检案摘要

被鉴定人于2009年8月27日被人用木棒打伤头部后,蹲于地上,被家人用夏利车送到北票市第一人民医院清创缝合,第二天转入北票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号6875)。住院病历记载:头顶纵行伤口6厘米左右,已缝合。受北票市人民法院委托,对齐连志伤情程度进行鉴定。

三、 检验过程

?????被鉴定人神清语名,四肢活动正常,经理光头后见头部怔忪矢状不规则创口瘢痕,长7厘米。

?????阅片:北票市第一人民医院2009年8月27日头部52594号CT士:

颅脑内未见异常。

四、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被人用木棒打伤头部,现已愈合。检查见头部正中矢状不规则创口瘢痕,长7厘米。四肢活动正常。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六条之规定,此伤情为轻伤。

五、 鉴定意见

齐连志被人用木棒打伤头部,伤情程度为轻伤。

?????????????????????司法鉴定人:张士义(签名)

司法鉴定人:尹长义(签名)

司法鉴定人:段敏(签名)

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

?2009年9月26日

北票市第一医院病历

入院日期:2009年8月27日9时

病志小结:

……神智清楚,精神萎靡,头顶部有一长约3.5厘米创口。深皮下,边缘不整,有血性渗出,其下有约4.0厘米的头皮血肿.压痛。……

住院诊断:头皮挫裂伤????

头皮血肿

出院日期:2009年8月28日8时好转出院

北票市第二医院病历

入院日期:2009年8月28日14时

出院日期:2009年9月10日10时

住院诊断:头外伤

右上肢外伤

病志小结

齐连志,男,34岁,该患者昨日被多人用棍棒打伤头部,左肩部,疼痛,流血不止,活动受限,伤后在市医院缝合,抗炎,???今日转来我院,既往健康,入院查体,生命指征平稳,头顶纵行伤口6厘米左右,已缝合,红肿,渗血,压痛。初步诊断:头外伤

???????????右上肢外伤

确诊日期:2009年8月28日

暴力伤害
2018-12-18 14:25: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应当进行法医鉴定,部位不同,要求的伤害面积、长度、程度也不同,应当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 伤残等级鉴定是以病情经治疗稳定后为准。
      
    1、轻重伤的鉴定,是以伤后当时的创口(深达皮下部分)的长度,或者愈合稳定后的疤痕长度来定伤的,与缝合针的长度无关。
      
    2、你说的原伤口长度,是否是医院病历所说的长度?医院医生一般不会用尺子量长度的,所以不准确。
      
    3、只有法医鉴定的时候才会量创口或疤痕的长度。
  • 法医伤残鉴定具体标准  1Ⅰ级伤残  l.l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 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⒈2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⒈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⒈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⒈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⒈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⒈7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⒈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 轻伤鉴定标准已经废止,现行有效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各部位都有轻伤鉴定的依据,不能完全罗列。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颅脑脊髓  
    5.
    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50.0cm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24.0cm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
    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cm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cm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