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今年4月21日在武汉王家湾大洋百货一楼artemis专柜购买高跟凉鞋一双?370元,?经穿着后内部出现松动,?走路时发出响声,?所以穿着不超过5次,?鞋子依然很新,?8月10日拿去想退换时才发现已经过了三个月保修期,?但是营业员还是收了鞋子,?说可以让师父维修,?但是修鞋师父发现鞋子不能维修,?这个时候营业员又说不能退,?换的话要交120左右的折旧费,?我不能接受,?那鞋子肯定属于严重质量问题,?虽然鞋子是损耗品,?但是这种本身就是鞋子质量不好的问题,?就算过了三个月?商家还是需要承担责任,?我要怎样处理才可以让商家接受我的要求??或者我可以向消协投诉维权吗?

消费者维权
2018-12-18 22:20: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消费者由于工作学习繁忙,无暇抽身前往消费者协会投诉时,可以采取书面投诉,邮寄送达的方式。首先要写明购物的时间、商店、商店地址。
    如能写明邮政编码、电话则更佳。同时写明商品的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有效期等。然后详述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经过或服务不满意的具体表现,接着阐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的理由,并提出具体要求和说明是否“三包”。
    最后写上自己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最重要的是随信附上购物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如该商品有特殊情况的也应写明,如季节降价、清仓处理、处理品、等外品、试销品等,以供处理投诉的消协同志参考。
  • 商家维权的情况涉及很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当消费者购买商家产品时,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家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
    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最为普通、经常的民事责任方式。
  •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所谓的“免费”只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所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属于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因为是免费赠送而忽视了产品应有的性能和质量标准。因此,“免费”不能成为商家减轻法律责任的理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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