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今年3月9日开始到一个位于海南的集团驻广州的办事处上班(疑问1:我查到新公司法规定内资企业不得在异地设立办事处,如需则需要按分公司形式,但是这个办事处是联络用途的,不进行经营销售。我可以认为这个办事处的设立本身就是违法的吗?)当时我还是一名学生,但我已经获得学校和教育部门发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疑问2:这样应该代表我已经具备签定劳动合同的资格了吧?)

一直上班到7月9日,我书面提出辞职,辞职原因为: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和购买保险。办事处经理拒绝在我辞职信上签字,但他着手对我的职位进行了招聘,7月14日,我开始不去上班,7月27日,我与接手我职位的人进行了交接。(疑问3:7月11日的时候,经理声称劳动合同已经寄到。我看了,那是一份劳务派遣协议,条款极其不合理,还被要求按最低工资标准签。签的是清远的一间人力资源公司,但是我是经过办事处在报纸上的招聘面试进去的,也签了一份应聘职位表,上面写清楚了我的资料,经理也在上面签名写着:同意聘用,试用期为09年3月9日—31日。)

现在我想在广州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吗?(疑问4:怕需要到总部海南申请仲裁,可以在广州申请吗?)

我的要求:1.双倍工资(支付我4月-7月的双倍工资?疑问5:双倍工资是应付工资还是实际发放工资的双倍?)

??????????2.在广州补买社保(工作地买)

??????????3.加班工资(办事处一个星期上6天班)

??????????4.经济补偿金(半个月工资)

?????????(应该就这些了吧?)

我手上有的证据:1.3-6月的工资表,上面有经理的签名,总部市场经理签名,销售副总签名和公司董事长签名。

????????????????2.集团统一的工资卡,每月往里面发放,打单出来显示的是“工资”,和总部的工作服。

????????????????3.日常的文件,上面有签名。

????????????????4.公司的经销协议和一些盖有公章的文件。

仲裁
2018-12-20 01:07: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劳动法》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并列起来,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来看待,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该法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则没有作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是原劳动部1995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amp;lt;劳动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却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违背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是不合理的,至少对于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从《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中难以看出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但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即其等均不同与医疗补助费,损害赔偿金,它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贡献的积累,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也是对不稳定劳动关系的补偿。而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下列三种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经济补偿金一般是税前的应付工资来计算,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如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广州劳动仲裁程序是这样的:
    (1)申请当事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申请仲裁,需向仲裁委员会递交按要求填写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正本1份和按被诉人人数提交副本若干份;同时,还需出具法人资格证或公民身份证件,提供与本争议有关的证明、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证明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
    (2)受理区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经办人员检查上述资料齐全时,即以受理。对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审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诉人。要求其在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符合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正本1份和按申诉人人数提交副本若干份;出具法人资格证或公民身份证件;并提交与本争议有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3)审理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查并依法开庭进行审理,记录《庭审笔录》,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按处理结果制作相应的仲裁法律文书(《调解书》或《裁决书》、《决定书》)。并由经办人在《法律文书审批表》相关栏中签署意见。
    (4)审核由仲裁办副主任及主任对仲裁处理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法律文书审批表》相关栏中签署意见(当仲裁办副主任独任或担任首席仲裁员进行办案时,其本人无须签署审核意见),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
    (5)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对仲裁处理结果进行审批,并在《法律文书审批表》相关栏中签署意见。将有关资料与文件都交还给经办人。
    (6)送达经办人向当事人送达经仲裁办负责人签发的仲裁法律文书(《调解书》或《裁决书》、《决定书》),客户在《劳动争议仲裁送达回证》上签收。
    (7)结案经办人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
    (8)归档将有关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每年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
  • 通常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系,用人单位没有按时遵守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时,劳动者可以先行通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资,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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