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一直在广州工作,1994年本人所在的公司经理在海南省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集体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海南公司),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海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办理海南公司成立手续及与公司有关的一切事务的都是这个经理,我没有参与过海南公司的任何事务。海南公司成立后并没有开展过任何业务,我也不知道以海南公司的名义做过些什么,之后由于我所在的公司结业了,我与这个经理都离开了这个公司。对海南公司也没有再加理会,没有去工商部门办理任何结业手续,经查询海南公司的营业执照现在已经被吊销了。这个月我突然收到湛江某区法院的传票,被告知由我任法人代表的海南公司名下的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两名受害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事故车司机赔偿7万元,并以负连带责任为由,将海南公司告上法庭,传我这个法人代表出庭,只到这时我才知道这间十几年前成立的海南公司原来就是为了买免税汽车。事实上我与海南公司除了被挂名为法人代表外,没有任何关系,没有在这个公司工作或从事过任何经营活动,也没有领取过包括工资在内的任何薪酬。如今不明不白被列为被告,实在是冤枉。请问在目前这种情况下:1、我应该怎么办?2、我个人需要承担经济责任吗?3、我原公司的经理在事件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4、对海南公司名下的汽车应该怎么处理?5、为什么法院在明知海南公司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还要传我(因为法院肯定通过工商部门才查到我的地址),这里隐藏着什么对我不利的企图?6、事情最后可能的结局是什么?请懂法律事务的高人赐教,本人在此鞠躬致谢!

2018-12-20 19:54: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 在法律上没有挂名一说.一般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另外,不知道公司性质是什么,公司有哪些违法行为.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那么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查封个人财产是有可能的.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需要补足出资,也有可能会查封个人财产.如果是公司涉嫌犯罪,那么主要负责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可能查封个人财产.
  •   作为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对公司的负责人肯定负有法律责任,如果触犯刑法是要坐牢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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