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于2010年7月进入某公司任业务员,上班一月后,按照常理单位应该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上班一月后,单位并不是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要求我签订一份营销协议,营销协议内容大致是我与单位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而是合作伙伴,填写入职表时,著名当时的底薪是600元,但是在营销协议上将底薪变更为拓展费。不购买任何保险。如果要继续上班就必须签订,为了保住工作,当时我们入职的2名员工都无奈的签了。在上班1年以后,即2011年9月,公司决定于我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从2011年9月份开始,之前的上班时间全部清零,签订的时间是2年,在2012年5月底,单位突然要变更我的工作地点,调往异地,工资待遇不变,没有任何补贴,因考虑到在职位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前往异地,很难保证基本上的生活开支,所以与单位协商留守原地,但是单位强行要求去异地,几次协商未果,最终在2012年6月,单位以旷工为由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单位要求本人签署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大概意思是与本人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我想知道的是,我这样的情况,单位是否构成侵权,我能为自己争取哪些权益。但是有一个很不利的情况,就是我们签订的营销协议与劳动合同,本来该一式两份,但是单位与返回总部盖章为由都收走了,至今未返回给我本人,而且每月的工资发放,没有工资明细,只能每月公司打多少就是多少。现在那份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我一直未签字,现在单位明确说明,要是不签字,我们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就不予发放,我现在究竟该不该签字?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24 13:57: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没有劳动合同也不要紧,你如果有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服,请立即去法院起诉。不然超过时间,劳动仲裁就会产生法律效力。
  •   收集以下能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1)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可以收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即可的
  • 公司不与劳动者签合同,而且劳动者已经上班的,那么公司要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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