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2001年入职某集团公司深圳分工厂任职人事主管(劳动合同与深圳分厂签定),由于工作出色于2003年6月调任集团任人事总监(集团所在地广州,集团无实体总部在香港。劳动合同与集团位于广州开发区的工厂签定)。2010年1月调任集团生产部总监。由于本人工作努力尽责,公司在这十年里不定时都有给本人加薪,2010年11月任命本人为集团吹塑事业部副总经理,薪酬按正常途径从原来的生产总监4000/月元上调至8000元/月。2011年5月8日集团人事部发一纸通告“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免去某某员工的副总经理职务,薪酬同时降为原来的水平,工作另行安排。生效日期2011年4月15日”。公司发放给本人4月份的工资上半月是按8000元/月计发,下半月是按4000元/月计发,5月份后工资均按4000元计发。由于公司规定工资转帐前要员工本人签名,不签名的不予转帐,为了生活不受影响,无办法之下本人在工资表中签收了。

因本人没有任何过错,集团公司也没有给予本人任何的有关工作过失的警告(无论口头或书面的),看到通告后本人多次与集团人事部沟通不接受降薪,书面向人事部提交要求恢复原薪酬8000元/月,但人事部不接收本人书面报告也不签收。经过半年多的与公司交涉,公司都没有回复。

????请问律师:我能向劳动仲栽申请以下主张吗?我的仲栽申请能够打赢吗?

1.公司降薪属于无故克扣工资,要求追讨2011年4月份后的工资4000元/月的工资差额;

2.如果以公司无故克扣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主张经济补偿可以吗?

3.申请经济补偿时本人在深圳厂的工龄能当作连续工龄计算吗?

4.公司为本人缴纳的社保每年没有随着本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作调整,不足额缴费可以仲栽时申请公司补缴吗?

5.因被离职员工投诉,公司从2011年11月才替所有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吗?

急切希望得到您的回复。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25 08:26: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 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诸多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对案件能否进入实体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应当劳动争议时,在劳动关系的终止证据或质证观点上一定要有相应的准备。  
    2、劳动仲裁委员会原则上不应当主动审核劳动仲裁时效的问题。因为仲裁时效适用的是时效规则,且属于不告不理的程序性问题。在对方当事人未当庭提及仲裁时效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应当主动审核该问题。但遗憾的是,仲裁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动审核仲裁时效的情况并不少见,存在此种现象也不能完全归咎于某些劳动仲裁委员会司法尺度的不准确,还在于《劳动争议仲裁法》本身在条款布局上的不合理。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问题被直接规定在了《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章节中,仲裁委员会便很容易将仲裁时效作为是否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个条件。
  • 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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