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1年12月5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惠普成都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惠普成都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当日内恢复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请教问题如下:

1、如何确定“对方何时收到仲裁裁决书”?据此,才可以判断裁决书的生效日期。需要随时打电话问仲裁委吗?

2、由于裁决书并没有提到7月29日以后至今的工资、社保(以及50%-100%的损害赔偿金),我需要如何确认?

A)请求仲裁委的司法解释

B)另行申请仲裁

C)上诉法院

D)直接申请强制支付令

3、成都市仲裁委做出的裁决,我需要到区法院,还是市中院上诉(或起诉),或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4、仲裁终结的时间点,是以仲裁送达,仲裁生效,还是仲裁执行完毕为准?

5、如果需要以:“(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并追索补偿、赔偿。需要另行申请仲裁,还是需要上诉(应诉)?必须保证在“对方违法解除合同”的基础上,我方再主动解除合同。还是等强制执行以后我方在以提交辞职报告的方式进行?

?谢谢。

仲裁
2018-12-26 08:18: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事故强制执行的诉讼时效
    在取得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后,如果对方当事人能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整个交通事故诉讼程序算彻底完成。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作为胜诉一方当事人应该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的申请的期间是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中断的规定。
    1、如果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规定了履行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如果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果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节素或者判决书没有规定履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 工伤赔偿不是要离职才有的赔。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不同阶段不同待遇支付,不构成伤残的,复工既可以进行结算;构成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即应进行当前费用结算,包括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结算和1——4级的办理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手续;离职时支付的是5——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支付。
  •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