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们一家老小在南关镇白岩沟村小组,我们有户口(父母于1981年从偏远山区的绥阳县五区到南关镇白岩沟村小组种植亲人的地,同时一家老小都居住白岩沟村。又于1998.9月将绥阳县的户口迁出,上到南关镇白岩沟,绥阳县的所以土地国家收回。由于亲人家里的家人都转成居民户口,土地收回(仅留下一个人的户口和土地),父母为了养家糊口和供亲人家粮食和上交国家税收,辛勤开荒。而且在白岩沟村小组购买了房子及周边土地,全家都安居在这里了,2006年亲人因年老体衰无力耕种为由将他的土地转包给我们家父亲。后来我们姊妹几个逐渐长大,父母又根据国家政策经过层层批准后修建自己的住房。穷苦的日子慢慢好起来(之前因为穷除了我成绩很优秀之外都陆续没有上学了)。

前年开始,政府改签,国家政策要征收所有土地和房屋,我们的土地被收回,房屋是赔了,但是村里的领导以我们一大家都是外地搬来的没有分的土地为由,说我们是空挂靠户口,不得享受村里的所有优惠政策(包括村里统一交的一保险都没有),并且将所有土地(包括父母辛勤劳动开垦的土地)全部都给了已经转成居民户口的亲人的孩子了(和父亲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的那位老人,老人于2013年因年老病逝,其子女全部都没有本村的户口了,他们的土地之前因转为居民户口后国家已经收回的)。

请问:1,什么是空挂户口

?????????????2,转包土地的合同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3,村里以我们家没有土地承包(我们有亲人的所有土地承包证件,以及他转包合同和见证人的资料)为空挂户口为由,从而剥夺我们的村民利益,以及土地赔偿是否侵犯我们的利益,他们是不合理?

????期待李律师的回复,谢谢。

2018-12-26 09:12: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注意事项:  
    1、发包方、承包方  发包方的确定因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同而不同。具体分三种情况:  
    (1)依法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2)依法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如果由村集体使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如果由村民小组使用则由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民小组。 
    2、土地承包的种类分两类,一为集体土地,二为国有土地,但国有土地承包的前提条件是,该国有土地必须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必须同时具备该土地由农民集体使用并且该土地用于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时才允许承包。  
    3、土地承包方式主要分两类,第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耕地、林地、草地;第二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5、承包方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 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
    转包无需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相关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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