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浙江台州,前些日子在金华武义与一辆丽水的大客车发生车祸,交警判我的全责。但我的车上有人受伤-10根肋骨骨折,住院25天,然后出院医生说休养3个月,花费16000。修车花了36000。现去我的保险公司理赔,说要对方交强险部分先赔付后才赔。我再联系对方,对方说我方保险公司可先行代赔,然后保险公司之间再自行处理。请问是这样的情况吗,我该如何操作?对了,我的保险公司是浙商保险,对方是人保。

保险赔偿
2018-12-27 06:01: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审判中大多认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3.虽然这个钱是保险公司出,但是保险公司赔偿是有限额的。
    4.限额外的赔偿部分,你方按照责任比例也就是同等责任赔偿。
    5.最好在庭审中主张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要求减少。

  •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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