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商场里买衣服,正常挑裤子的时候,店里的模特倒地了,吓了我一跳,后来我在试衣服的时候,店员小声和我说先别走,刚刚把模特弄坏了,需要赔偿,然后我说了一下自己的意见,店员进屋里又给他店长打电话问问。后来出来说了一句不用赔了,你走吧。下次小心点,不要那么用力。然后我就觉得很郁闷,自己糊里糊涂的被戴了一定犯罪帽子一样。模特又不是纸糊的,我看了一下他家的模特摆放位置不妥,然后模特是脚底螺丝与底座连接那里断掉了,也存在检查不到位的责任,也没有提醒我说容易倒,为什么只有我的责任呢?而且在理论的时候店员说之前一批顾客在那站着怎么没倒,为什么你在那就倒了,这是在说我自己倒霉吗?我觉得受到了侮辱,和不平等的待遇,我应该怎么维权呢?

消费者维权
2018-12-31 13:52: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 单纯的欠钱不还,只是民事责任,不存在坐牢的问题;如果诉讼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侮辱他人行为是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而不论采取何种形式。《民法通则》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民法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