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被人打伤,致耳朵鼓膜开裂,鉴定为轻伤两个月来一直耳鸣,现在快要做处理了,请问能否向对方要精神补偿???另这次受伤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是否为公伤???如果这个事情要处理,我可以向对方要哪些赔偿???

2018-12-31 17:53: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可以由双方根据交警认定的责任就赔偿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主要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如果伤者构成伤残的,还应该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 被打伤后应该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关于鉴定时间,我国法律有详细规定。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
    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依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如果该精神病患者无
    1、
    2、3项亲人,其弟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法定监护人。
    依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如果因为监护人管教不严,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所以要是追究刑事责任,追究的是该精神病患者;如果是赔偿等民事责任,监护人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1)如果经鉴定构成轻伤的话,追诉时效是5年;如果是重伤:一般重伤经过10年、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经过20年的不再追诉,如果还有必要追诉,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即使当事人没有报案,但有其他人报案或是公检法机关侦查得知后已经立案的: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任何时候都可以追究。  依据是:  
    (1)《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