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有一个案件请教大律师:我的一个朋友在与其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9年向我借5万元钱开网吧,并与退耕还林补偿款作抵押,借期1年,有借条为证。2010年,我的朋友未按期还本付息,将我朋友夫妇诉讼到法院,要求还款,同时将朋友退耕还林补偿款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在法院下达传票时,朋友妻说她们已在2010年离婚,其债务与她无关。在法院开庭时,由于朋友同意还本付息,经法院调解达成了一致,限期还本付息60000多元,当时由于朋友妻没到庭,对朋友妻的诉讼,便只好作撤诉处理。事后,朋友不履行法院调解协议,并玩起了失踪。2011年,我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了朋友当年的退耕还林补偿款20000元,付给了我,还欠40000多。2012年,朋友妻拿出离婚协议,以协议书上约定退耕还林补偿款属于自己所有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请问朋友妻执行异议理由成立吗?

离婚
2019-01-02 10:02: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撤诉是原告自立案到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终止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原告对其处分诉讼请求的程序权利的活动。
      
    2、办理撤诉手续一般比较简单,只要原告提交书面申请,经法院审查没有不予撤诉的理由后,即可以撤诉。
    3、诉讼离婚过程中,如果满足相应的条件,依照上述规定的手续进行办理即可。
  • 如果被执行人到期不偿还债务,法院可以责令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还可以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如果您在此期间内主张过要求对方还款,或者对方承诺过还款,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两年诉讼时效。但从借款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一般不再予以保护。
    当借条中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债权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如可通过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以此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
    若没有见证人,也可申请笔迹鉴定,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 到底是调解书还是判决书,如是调解书的,如是调解离婚的,则可另案起诉要求分共同财产。如是调解和好的,则应在6个月后再起诉离婚并分财产。如是判决书,则看是判离还是判不离,如判不离的,则可上诉,或等判决生效后另案起诉。
    如判离的,则可上诉或另案起诉分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