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2006年8月22日来到的这个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到了2006年底12月31日签定的一年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止,然后新的合同法出台了,又签了一份合同,2007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工作职位为商务助理,因为在07年12月商务经理跟我谈的就是做业务助理,再做商务部的一些工作(公司分为业务部,商务部),所以签的时候写的是商务助理,但在这之后公司让我做的工作就是销售助理,还有商务部的一些零活儿。在2008年12月30日公司通知我,我被辞退了。我接受辞退,公司商务部每工作满一年会一个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但在我领工资时,公司以我不是商务部的人为由,不支付给我,说我是销售助理,业务部的是没有第十三个月的工资的,但在工作期间并没有人明确通知我已经是业务部的人了。所以离开的时候,我只拿到12月份的工资,还有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辞退金。这个辞退金,我从网上学习了一下,应该是所谓的代通知金。?

我的问题是:?

1。我可以要求支付这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嘛??

虽然它没有体现在书面上,但在公司工作的同事都是知道的,我可以找到证人,公司确实有第十三个月的工资。?

2。我可以获得多少经济补偿金??

我看网上说的不一样:?

有的说按工作年限,我可以获得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为我在这个公司工作了两年4个月零10天。?

有的说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能算,只能获得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04 12:09: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照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1、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有关赔偿事宜无法与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被辞退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产假工资公司应当支付。女职工享受的假期: ?
    (1)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
    (2)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
    (3) 晚育假增加15天; ?
    (4) 难产假: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
    (5)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
    (6)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男配偶享受10天的陪产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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