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进了一家没挂厂牌的厂,从六月二十四日起请辞,老板和厂长一直不准许。每个月工资都是拖后十几天,又是发半个月,直到十月七日下午员工罢工给发了半个月的工资,这时已经拖欠员工工资两个月了。这时我请辞,老板终于同意,并由厂长签字盖章,讲好了辞职领工资我走人,可老板还是不愿结清我的工资,以各种理由拖欠,这种情况,请问,我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04 20:13: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者按规定辞职,用人单位应该正常结算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 因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必须在员工离职后十五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社保转移手续。
    未办理的,造成员工损失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还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同时,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既包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的数额,也包括由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
    如果公司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人的工资报酬,构成了对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权益的侵犯。
    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议劳动者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