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想咨询一下,关于收养子女的继承问题。事情是这样的,我爱人的幺爸姓陈,单身未婚,在工地干活出车祸离去了,现在得到一笔赔偿,幺爸有一个养女小兰,养女是97年由幺爸的母亲,也就是我爱人的奶奶抱回来的,那时她才1岁的样子,我幺爸是66年的,那时31岁,奶奶是1923年的,那时75岁,养女是1997年1月出生的,现在过一个月18岁。养女的户口在奶奶和幺爸的户口薄上,分别是孙女,父女的关系,在她15岁的时候就已经初中毕业然后去找到了亲身父母,并且长期在亲身父母那边生活,偶尔过来看下这边的养父。关系不是很融洽,现在关于这笔赔偿,那边的生母跳出来为她女儿争取权利,意思就是都应该由她那边拿大头,剩下给奶奶的就是小部分,我们这边也不知道该怎么办?这里人才多,看有出主意的吗,我看了一下,关于收养法,好像是单身男性收养女性的必须要相差40岁由于她的生母和奶奶这边都是一个村上的,她现在已经回去补办好了收养手续,想问下,这具有法律效力吗,是事实收养关系吗,其实事实上也是奶奶抱她回来并且抚养到了12岁的,只是叫幺爸是爸爸而已,因为就幺爸没有结婚,他还有3个哥哥一个姐姐都有家人的。如果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话,她还有一个月没有满18岁,谁才是她法律上的指定监护人,是奶奶吗?现在已经收到了一部分钱,我们都给了小兰,小兰就给了她生母,全部都由她生母在支配,这符合法律吗?由于大家都一个村的,也没说什么,但是她母亲现在闹的很大,意思是我们这边好像要贪钱一样。请各位出出主意,我们也咨询过律师,说的大概是五五分,但是我们想知道更具体的法律条款,谢谢。不胜感激。

2019-01-06 15:07: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事实收养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若不能得到及时、合法地处理,既有损于贯彻执行收养法的严肃性,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对事实收养行为及其对社会的不利影响绝不能视而不见,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依法处理。
    综上分析,应当对事实收养行为在确认其违法性的基础上,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甄别不同情况,研究出相应的处理办法。  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  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三是执法片面。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被拐卖儿童案件、非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只注重对违法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却忽视对被事实收养人、收养人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处理,从而导致这些事实收养行为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
    总之,大量事实收养问题的长期存在,将酿成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 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收养的成立是养父母养子女亲属关系发生的惟一途径,合法收养关系对收养和被收养人间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一系列法律效力。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具有: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都符合法律原则。

  • (一)事实婚姻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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