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在一家酒店上班做主管,在应聘之前没有告知我需要交押金(这边服务员压300.部长压1000,主管压1500,经理压2000)后来上了1个多月班才知道交押金,在后来发工资,每个月扣了我300块钱,反正一共扣了我1000块.今年的1月21号,因为有点急事,事情比较突然,有跟店里说,5天没有上班,根据公司规定的?2天没有上班算自动离职处理,后来回去的时候被告知算自离处理.我跟公司协商上个月的工资不要了,希望能退回1000块的押金.遭到公司拒绝,请问下,这押金我要的回来吗?

??补充一下:1.这里每天上班10个小时,没有加班费.生意好的时候十二三个小时,

????????????2.这里要上夜班一上就是两三个月,转不了班.也没有补偿.

???????????3.这里有16岁以下的员工.

???????????4.签劳动合同上什么都不写,直接先让员工签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07 20:35: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份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是: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即星期
    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 单位不支付员工足额加班费是违反《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的那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诉求单位补交社保费用,补齐加班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符合双倍工资的部分。
    同时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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