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儿子03年参加工作,同年妻子单位集资建房,妻子以妻子名义报名并交了首付,04年妻子楼房建成后,妻子领到分房钥匙后,把房子给了儿子结婚用,儿子经过装修,05年5月份结婚,婚后儿子和父母分开另过,07年父亲借债权人19万元,做生意赔了,2010年债权人保全了父亲现在的住房和儿子现在的房子,要执行儿子的房子,这样做是不是合法,因单位04年至今没办土地和房产手续,因儿子是独生子,债权人以房子是03年妻子交款,以此要执行儿子的房子,父亲的房子因为旧,所以债权人要执行儿子的房子,合法么!

2019-01-08 15:58: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

    对于这种情况下,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况且自《物权法》实施后,不动产是登记主义,集资房登记有共有人的情况,因此第三人在购买集资房时是可以知道单位是共有人的,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再者,购买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也过户不成。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应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若出卖人将相关款项补齐之后,就可以获得完全产权进行转让。
  • ;  集资建房产权的确定  对于职工和单位参与集资建房的,分两种情况:  1)如果职工办理入社手续后,并且职工个人按照建造费用集资且单价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所购住房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规定。  2)对于单位参与住宅合作社建房,单位再以当年的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所建集资建房,那么职工应按照房改售房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包括哪些条件:  
    (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5)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实施中,应当注意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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