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企业工作4年,现在公司周日加班费三个月后才发给我,我现在想以公司不及时放发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的辞职报告应该如何写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是不是必须在辞职报告上写明不及时放发工资这个理由?如果写了这个理由公司不批准辞职不给我办离职手续怎么办?
问题补充:?
劳动法规定个人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是自己主动辞职还是被迫辞职是不是以辞职报告的内容为依据?如果我写由于个人原因辞职就没有经济补偿了吧?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10 11: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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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即使用人单位不批准,三十日后,也可以合法自行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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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辞职信是员工向单位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而非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单位有权不同意小张的辞职申请。如果劳动者是提前30天向单位发出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即使单位领导不签字批准,他也可以在30天以后离开原单位,单位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的话,员工可以提起
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申请劳动保障监察,要求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特别提醒:员工要特别注意保留曾经提前30天向单位提交辞职信的事实,比如用EMS寄辞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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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个人原因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出勤的天数以及加班时间的多少来进行一定计算的,其月实际工资=月工资÷
21.75×实际出勤天数。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
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一、《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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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劳动法规中的被迫“辞职”,准确的讲,是被迫解除合同。因为辞职,按新华字典解释,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属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辞去所任职务,没有被迫之说。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事先采用书面告知(不应使用“辞职”字眼,按新华字典解释,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或通知形式;属于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事先告知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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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