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一个人有债务上的纠纷,这个人找我借了100多万,但是到了还款期限还是不还钱,向法院起诉他作出判决之后他还是不还钱,并且花钱的时候大手大脚的,我便向法院申请限制这个人的高消费,并且要在报纸上登出公告,请问登公告的费用由谁承担?

2018-07-22 05:31: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债务追逃的前提是债务没有过期,如果有下列情况,则认定债务过期。
    第一,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条、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据、银行记录、视听资料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要有债务人起码的信息资料。现在公司之间的分立合并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并之机更改名称和住所,使得债权人无法找到他们,借此逃避债务。有的公民也经常迁移住地户籍,时间长了就查无其人。所以债权人必须注意保留搜集债务人的信息资料。债务人是公司的要保留搜集其经营证照复印件、银行帐户、公司法人或负责人及股东的个人信息等。债务人是自然人的要保留搜集其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名称地址等。

    三、要有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利益线索。很多债务人往往声称无还债能力,事实上却隐匿财产。对于欠债的公司,获得其财务状况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可以大致了解其经营情况、了解其员工的收入状况;对于欠债的自然人,可以了解其单位的其他职工的收入状况、了解其家庭的消费状况。第四,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制造、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就债务问题而言,就是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绝归还时起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期间重新计算。
  • 根据司法解释,借款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出借人可以从收到借款人在借条上所写之日的次日计算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
  •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避免个人债务纠纷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借款可以约定无息借贷,但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经催告不还后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二)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出现纠纷后双方要注意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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