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  咨询一下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没有调解人员受伤补偿的情况下 单方面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后再叫另一方去交警事故科去签字这属于正确的处理方式吗

2018-07-22 13:23: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须交警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结合《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进行责任认定,确定各方赔偿数额。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即可无需签字。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有三个标准:  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应有事故责任。如当事人无证驾驶,但在道路上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但被后车追尾。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就与事故发生之间没有因果,无证驾驶的前车当事人就没有责任,而应当认定后车的全部责任。  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
    原因力是指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在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则闯红灯,这就面临了一个对当事人各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都明确了这一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存在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
    在日本汽车损害赔偿责任法的实践中,法院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的确定当事人行为“过错系数”的判例规则,比如超速20公里的“过错系数”为3,超速30公里的“过错系数”为4,闯红灯的“过错系数”为5等。
    目前,我国尚不具备这样的具体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