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是17岁(04年)在企业实习工作,已经第9个年头了(2012年),我们都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过自从08年公司强制性的必须要求我们写了辞职报告,在把我们挂靠到人才大市场,让我们跟人才大市场签订工作合同,在上班。社保也是08年开始帮我们交的,之前都没有交过,而且临时工和合同工的工资都相差一倍,工作的事情都是一样的,哎!`还说什么同工同酬,都是骗人的。现在我们企业要合并。我们如何维护我们自身的利益,我想我们要得到我们该的到得。我们大多数人的青春都献给了这里,可是得到的太少太少了,我们公司好多人都很迷茫,请大家可以献计献策!??小弟在此感激不尽!??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20 08:41: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新劳动法关于同工同酬规定内容:
    (1)、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
    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包括:男女同工同酬;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在管制中的犯罪分子的同工同酬。
  • 企业合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有争议,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依法维权。  附:经济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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