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办公室出具的上述报告是否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021-06-24 11:17: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什么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等等
  • 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实际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行为;
    2.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包括受上述职权支配的其他行为;等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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