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家工厂的仓库工作了快三年,现在因生意不景气,老板要把仓库从A地搬到B地,而我不想去B地,只能辞职,这算是被迫辞职吗?如果算是被迫辞职,我应该如何才能维护我的权益?另外我和厂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手上也没有工资条证明,但是每个月的工资是通过银行转帐,厂方也有帮我交社保,我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24 21:35: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劳动法规中的被迫“辞职”,准确的讲,是被迫解除合同。因为辞职,按新华字典解释,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属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辞去所任职务,没有被迫之说。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事先采用书面告知(不应使用“辞职”字眼,按新华字典解释,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或通知形式;属于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事先告知或通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员工可以随时辞职的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可以在开庭以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这工资条,让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提供工资发放的书面材料。
    1、2008年1月1日起,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2、加班费没有支付的,可以要求支付,平时晚上加班是白天小时工资的
    1.5倍,双体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是平日工资的双倍,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是三倍。
    3、要求公司依法为你交纳保险,可以在仲裁时一并提出。如果公司同意调解,可以让公司保险费交给你,当然这种情况下,你就没有保险了。
    4、如果纯粹是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东西可多了,不一定要工资条,工号牌、厂服、出勤记录、其它工友的证言等等。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能要回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返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补偿。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补偿,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期限。
    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公司若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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