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用人单位在2011年9月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承诺工作后交保险,但迟迟没给交,对方承诺每个月给280元的补助,但是也没给。在2012年10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开始交了保险。本人现在要离职,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前需要将工资和保险结清的才能解除。可本人去要一年的保险钱3360元,迟迟不给。对方虽然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口头承诺的,但是本人有电话录音,承认本人还有几位已经离职的保险钱一直没给。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那3360还能要回来吗?如果我现在自愿的解除了劳动合同是不是就自愿放弃那笔钱,以后再也不可能要回来了。如果我现在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方不愿解除是不是还得继续为我交保险啊?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2-03 18:45: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你说的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但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 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第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条,那么员工是可以获得经济赔偿的;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法相关规定的违反法律行为,那么员工是不能获得经济赔偿的。
  •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
    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与公司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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