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从2009年7月14日进入现在的这个公司的,工作到一年四个多月以后,公司人事才叫我补签劳动合同,空白合同公司也未有公司的盖章和签名的,我就从当天起签,因为我跟人事说我要要求公司支付我续签合同前几个月的工资,人事说她作不了主,我就要求从当天起签,从2010年12月1日起签至2012年12月1日止,签名日期也是当天2010年12月1日的,签完后人事就把哪一式两份的合同都要回去了,说要把合同拿到公司负责人处签名盖章才把其中我的哪一份合同给我。我当时也没想到哪么多就让她拿走了,从我应当续签的日期到我当天签署合同的日期间隔了四个多月,月底的时候公司人事才拿给我的一份劳动合同给我,我一看发现我签的劳动合同起止日期本该是12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止的,被公司私自涂改成了2010年7月7日至2012年7月7日止,其中,12月改成了7月,1日改成7日,被涂改的痕迹也很明显是用圆珠笔直接改的,我的签名日期倒是没变,公司也盖了章。我问过公司他们推脱说不是很清楚因为当时叫我签合同的人事辞职并离开了公司,还反过来问我说这不是你已经同意并且是签了名的合同吗?我真是无语,合同是一式两份的,但两份合同都同时被公司单方涂改过了,公司当时又没有在我面前签名盖印,还过了这么久才给我一份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我是受公司欺诈和不平等的情况下签下的这份合同,公司的作法让我很生气当时就想不干了,如果我以此理由提出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下被涂改的合同算不算是无效的合同呢,我还在上班,解除劳动合同后,不知道我还能不能要求公司赔偿我未签劳动合同部分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2-03 21:32: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没有签劳动合同怎么讨薪?
    1、想办法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到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合同、邮件、手机短信、录音、汇款纪录等),及时起诉用人单位偿还拖欠的工资。
  • 可以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同时这属于个人原因中断就业,辞职后领不到失业金。
    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打招呼自动离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扣工资作为赔偿。

  • 一、关于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条款,有日期,合同为一式两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一份。合同的日期涉及到劳动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间,还涉及到日后有可能发生的诉讼时效。在签订每一份合同时,要注意看是不是同一份合同。企业在条款内容上做了一些对自己有好处的修改,还有一些企业准备了几份不同的合同,一份为了应付外部的检查,一份是强力约束劳动者的合同并在实践中执行。
    二、关于合同的内容
      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不要怕繁琐,合同中的条款涉及到的内容越多,规定越细越明确,对劳动者越有益。
  • 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劳动者已经提供工作的,需要支付劳动报酬,金额按照同岗位或者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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