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到一个公司工作,当时面试的时候谈的是前台的工作,可能还会涉及到工厂里面发货车辆的一个安排,等到了公司之后,公司跟我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注明是前台的岗位,并且试用期订为半年时间,合同签订之后,我的工作突然增加了,除了前台的工作还要兼职销售内勤,我忙不过来,跟公司提出加薪,公司的回答是试用期之后再考虑。于是我提出辞职,公司的人事说要等一个月才可以走,但是我查了劳动合同法,上面规定试用期提前三天跟公司提出辞职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此我去跟人事的商量,结果她的态度很蛮横,说我们公司就是要一个月,居然出口骂人,说我不会做人,先学会做人再说劳动合同法。后来扔给我一句话,你有异议你去投诉,我去应诉。我没说话走了之后,她打我电话,说让我再做一个星期,到这个月底,结果隔了一天她否认自己这么说过,还说要一个月。并且说了,等公司招到人接替我,我马上就可以走。这个情况是不是直接可以去投诉了?或者有其他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2-04 06:06: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关于试用期辞职。按照劳动法,您在试用期内可随时辞职并且即时生效,无需等待30天也不必取得单位同意。
    二、关于见习期法律依据。主要是指我国原来人事制度下的散见于劳动、人事部门的一些文件规定,例如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 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5号)第四条:“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 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

  • 1、如仅签订了试用期合同是不合法的,这个约定的试用期视为劳动合同的正式用工期。
    2、如不仅只是试用期,那么你在试用期可以提前3天提出辞职。
    3、你在试用期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该给你支付相应天数的工资报酬。
    4、如用人单位不发工资,你可以投诉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支付工资报酬的仲裁请求,请求他们帮助解决。
    5、用人单位说你给他们造成了巨大损失,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但这个理由很难得到支持。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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